为了更好的落实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锦政发[2015]36号)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6]146号)文件的政策规定,面向社会宣传我市针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政策,现将政策内容公布如下:
一、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用人单位,在见习期间(3至6个月),用人单位享受见习补贴。
补贴人员:在我省离校1年内未就业并在省内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见习补贴,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省财政部门承担补贴的2/3(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参加就业见习的,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
补贴时间: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补贴时间由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间为起点,向后延迟3至6个月。
见习岗位:1.社会责任感强、声誉较好的单位;2.本年度有招用高校毕业生计划的岗位;3.见习岗位相对技术含量较高的见习岗位;4.工作环境和安全条件较好的岗位;5.实际工作地点在城镇的岗位,要优先选择。
申请程序:1.见习单位接纳符合见习岗位相关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2.在见习开始前,见习单位先行垫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然后向锦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报材料;3.见习结束后,由见习单位持相关材料向锦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见习补贴。
二、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人员:毕业年度(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内,且登记失业并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吸纳人数,给予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数额总和的50%,补贴期限为1个年度。
申请程序: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招录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申请表》,向社会保险缴费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相关材料(每年5月和10月进行申报)。
三、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1.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离校1年内未就业,但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条件:具有本市户口,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已实现灵活就业后,并以个人身份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生。
补贴标准: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其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2/3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医疗保险不含大病统筹部分。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程序:每年8、9月份,灵活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向所在缴费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填写《灵活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联系部门:锦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公共就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0416-505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