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失业人员档案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档案及相关材料移交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为其代办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问: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如何转移档案?
答: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需到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持就业手续、劳动合同及本人身份证和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档案。
问:农民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月生活补助的标准等同用人单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补助金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1年且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年的,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问:外来务工人员能否在务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外来务工人员失业后继续在参保地求职,不愿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本人提供在参保地长期居住证明,经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批准,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在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问:如何控制和调节企业一次性裁员?
答: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对于关闭停产或不得不实行裁员的企业,要引导他们分批有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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