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两年前,小孙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负责产品销售。4月中旬,公司主管找到小孙,称公司由于效益不好,近期要裁员,小孙可以选择辞职,能一次性拿到万元补偿,也可以选择留下,但每月只给最低工资。
小孙选择了主动辞职,但公司没有同他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没有按规定将其档案移交有关部门。事后,小孙得知,其实公司领导是为了安排关系户顶替他的位置,而对自己进行了欺诈。
小孙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与公司的原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自己该如何维权?
说 法
经咨询,律师解释称,小孙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同时,公司必须赔偿其未上班期间的损失。
一方面,小孙的辞职行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欺诈”是指用人单位故意告知劳动者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劳动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公司故意以虚假事实来隐瞒真实情况,明显属于“欺诈”的范畴。此外,仅有职工辞职行为,而未能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按规定将职工档案移交有关部门,也违反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并不当然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后果,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对小孙作出赔偿。由于辞职行为无效,而法律规定对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处理分三种情形: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因为公司属于过错的一方,所以应该赔偿小孙的损失。
此外,根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小孙的辞职虽然是由于公司的个别领导引起,但也必须由公司承担责任,至于公司是否追究该领导的责任,则另当别论。
孙德江 记者侯晓非